2023-08-15 13:20:23 来源 : 法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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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被刑拘以后,家属应该向侦查机关了解当事人涉嫌的犯罪事实和被羁押的场所,及时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二、看守所刑拘时期不要交生活费。
1.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看守所会保障被拘留人的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
3.看守所所需修缮费和人犯给养费应当编报预算,按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专项拨付,不需要被拘留人交生活费。
4.人犯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对少数民族人犯和外国籍人犯,还应当考虑到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生活上予以适应照顾。
三、刑事拘留后是不会有案底的。找法网提醒您,刑事拘留不属于刑事处罚,只是侦查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因此不存在案底的,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只有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才会留下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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