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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法庭笔记|刚买一年的车自燃了,这账算谁的?

2023-08-03 14:01:35 来源 : 中国衡阳新闻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某日,袁某某以145800元的价格,从W汽车销售公司购买到一辆车。该车系W汽车销售公司从Y汽车销售公司提取后售卖,售卖时向袁某某出具了加盖“Y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载明销货单位名称:Y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然而,一年后,袁某某驾驶该车参加庙会酒席。当天11时11分左右,袁某某将车辆停放在前坪,车头右侧靠近一燃烧垃圾废物的位置。11时30分左右,有人发现车辆冒烟起火,经群众努力将火扑灭。

袁某某委托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起火原因鉴定意见书:排除外来火源、碰撞、可燃烧液体泄漏与高温排气管粘连易燃物导致车辆起火燃烧的可能,车辆因自身电气系统故障(右前组合灯后方线束)造成其起火燃烧。袁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了湖南省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予以鉴定,鉴定意见:起火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金额约为人民币壹拾万零陆仟贰佰元整(¥106200.00)。(衡阳新闻网记者唐家华 实习记者蒋思琪整理)

法院判决:在本次案件中,W汽车销售公司、Y汽车销售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袁某某使用不当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车辆车头局部烧毁,加之该车尚在整车质量保证期内,可以推定该车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即存在产品质量缺陷,故Y汽车销售公司赔偿袁某某因车辆自燃造成的损失134400元。

法官说法:在确定产品责任时,不能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作为免除责任的抗辩事由,因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与修改具有滞后性,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未必不具有缺陷,未必不存在不合理危险。本案中,车辆客观上已经出现了“不合理的危险”,符合“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这一条件。法院二审判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是对消费者权益最大限度的保护。

记者手记:产品质量缺陷?不知道这算天灾还是人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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