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8 08:43:38 来源 : 山西长安网
金额较小,且主动退赔书店损失并取得谅解,检察官拟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资料图】
鲁迅的短篇小说《孔乙己》中,孔乙己有句争辩:“窃书不能算偷,窃书,读书人的事,能算偷吗?”那么,窃书算不算偷?6月13日,记者在山西太原检察机关首场“小案”讲述会上采访到一起太原版“孔乙己偷书”案。最终,面对男子一时贪念作怪后的偷书行为,承办检察官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召开公开听证会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书店偷书当场被抓男子辩称只是想“拿出去看”
2022年12月5日,省城一家大型书店内,男子高某某盗窃图书准备逃离时,被工作人员当场抓获。面对“人赃俱获”的尴尬情况,高某某辩称自己是“读书人”,他只是想把书“拿出去看”,并不是偷书。事发后,商家报了警。
安机关介入调查,经鉴定,高某此次打算“拿出去看”的图书,总价值共计266元。警方认定高某某多次盗窃书籍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罪,依法移送迎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平时办理的盗窃案不少,但像高某某这种去书店偷书的案例确实不多见。”办案检察官介绍,刚听说这个案子时,自己也以为高某某是一名爱好学习的上进青年,但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后,发现事实并非如此。首先,高某某虽然无固定职业,但他盗窃的书籍都绝非普通书籍,“都是市面上特别紧俏的书,很难买的。”其次,高某某家境条件良好,并非属于困难家庭买不起书。此外,最重要的一点是,检察机关调取书店的大量监控资料发现,从2022年11月初到案发,高某某是书店的“常客”,前后共计盗窃图书3次。根据刑法规定,多次盗窃,即“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构成盗窃罪。为此,高某某的行为已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得知触犯刑法爱占小便宜的男子直呼后悔
案件受理后,检察官通知高某某接受讯问,并第一时间对其进行释法说理工作,明确告知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且属于多次盗窃,已构成盗窃罪。
“我现在肠子都要悔青了,真没想到事情会这么严重,我就爱占小便宜,没想到会触犯刑法酿成大错。”听到自己可能面临牢狱之灾,高某某声泪俱下,恳请检察机关能够给自己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面对一时误入歧途的高某某,检察官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其送达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高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由于高某某盗窃金额较小,案发后主动退赔书店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检察官拟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近日,检察机关专门针对此案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并邀请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会上,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及拟作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高某某当场宣读了悔过书,听证员经内部讨论后形成评议意见,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最终,依法对高某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法律不应该是冰冷的武器,而是有温度的‘护栏’,我们希望高某某能吸取教训,改过自新。”承办检察官说。
检察官提醒:君子爱财请取之有道
日常生活中,总有一小部分人出于占小便宜的心理,认为小偷小摸、顺手牵羊一点价值不高的小商品无关紧要。人赃俱获后,他们也普遍认为偷的东西“不值钱”,充其量也就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罢了,不会受到刑事处罚,殊不知等待自己的却是法律的严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本案中,高某某虽然盗窃的图书案值不高,但其多次实施盗窃,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理应以盗窃罪判处刑罚。在此,检察机关也提醒,幸福生活是奋斗出来的,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去获取财物,不要使用非法、不正当手段去获取财物,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此外,还有一些盗窃行为相关法律的“盲区”大家也要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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