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01 06:28:44 来源 : 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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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记者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与管理,规范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工作标准,提高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近日,我区“先行先试”,制定印发《全区城镇燃气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聚焦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明确了6类35种情形为重大事故隐患。
《标准》首先界定,城镇燃气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燃气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标准》明确,燃气经营者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分级审批制度的;未建立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含灶、管、阀)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的。
燃气经营者在气瓶安全管理中,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充装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气瓶、使用罐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等情形的,《标准》规定,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标准》第八条专款规定,燃气经营者供应的燃气不具有警示性臭味,或不按规定进行加臭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对于燃气经营者在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气管道、调压装置和燃具等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地下综合管廊及其他密闭地下空间内的;燃气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设置在卫生间内的;商业用户管道或液化石油气钢瓶调压器与燃具采用非专用燃具连接软管的;燃具连接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商业燃具或用气设备的使用场所未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以及燃气泄漏报警器和切断装置无法正常工作的等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此外,《标准》还对燃气经营者在燃气厂站安全管理、燃气经营者在燃气管道和调压设施安全管理中的重大事故隐患作出规定。
《标准》提出,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可根据地方性法规以及标准规范,并结合工作实际,增加本地区判定为城镇燃气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待国家燃气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印发后,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宁夏日报记者 杨淑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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